建筑设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日常的法律风险之外,也会存在一些行业特殊的法律风险,探讨了因建筑设计企业资质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设计公司挂靠有效吗?如何认定挂靠的内容,欢迎阅读!
建筑设计公司挂靠有效吗?
有人认为根据《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中的挂靠行为属于建筑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双方签订的挂靠经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但是以下情形下挂靠行为是有效的。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46条规定:“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并不都是当然无效,在下列情形下挂靠行为有效:
(1)挂靠者虽然以被挂靠者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本身具备建筑等级资质,且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证书等级相符;
(2)被挂靠者提供工程技术图纸、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由开发单位直接向被挂靠者结算。
建筑设计公司如何认定借用资质(挂靠)?
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1)借款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借款资质(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投标,并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借款资质(挂靠)人与借款资质(挂靠)人无产权联系,无劳动关系,无财务管理关系;
(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一人以上未与贷款资质(附属)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借款资质(附属)承包项目经营模式为自筹资金、自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贷款资质(附属)只收取管理费(包括确保管理费收取的贷款账户),不参与项目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4)贷款资质(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工程款收付关系,都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名义支付工程款,或者只是过账转付关系;
(5)施工合同规定,贷款资质(附属)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不由贷款资质(附属)采购、租赁或贷款资质(附属)不能提供相关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不能合理解释和提供证据;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借用资格(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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